(2016)皖0103民初5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锦华菜场B块******号。主要负责人:张贻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90号杏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孙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206号。主要负责人:孙艳,该公司经理。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诉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做出(2016)皖0103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鼓楼金明海鲜商行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报馆店银行存款709014.97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贻金、陈丽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