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文与蔡俊、李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蔡俊,李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04号原告:胡文,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蔡俊,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李华伟,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诉被告蔡俊、李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判员 黄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春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