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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文与蔡俊、李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蔡俊,李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04号原告:胡文,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蔡俊,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李华伟,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诉被告蔡俊、李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判员  黄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春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