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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与夏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夏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97号原告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卢长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建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晶,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市民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