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其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7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5元,执行费2738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