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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311号原告:谢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某,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