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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泰和县人民医院与曾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和县人民医院,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财保15号申请人:泰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胜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4145-1。法定代表人:肖晓洪。被申请人:曾涛,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人泰和县人民医院以被申请人曾涛与其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涛32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和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涛银行存款32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云宾审 判 员  刘先迪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