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莫炳坤与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炳坤,莫炳坤与被告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莫小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587号原告:莫炳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3X。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代表人:姚永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莫小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4。原告莫炳坤与被告德庆县德城镇登云村拾排村民小组,第三人莫小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莫炳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安置补偿500元/月×48个月=24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拾排村给予我30平方米的房屋(按造价约3万元)作为我房屋的拆屋补偿,而不应再向我收取任何费用。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此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未经屋主本人同意,将原告房屋拆除,并且没有作出拆屋补偿和安置补偿,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我现在已经68岁了,没有能力重建房子,本人只是请求拾排村给予我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我房屋拆除价值的补偿,让我有房屋居住安度晚年,而不应再向我收取任何费用。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予我房屋价值补偿和安置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告拆迁原告房屋时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引起的补偿安置争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炳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旭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