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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雷成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成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00号罪犯雷成良,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雷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3000元)。系累犯。于2011年4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成良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成良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