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善芳与严长俊、徐先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善芳,严长俊,徐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53号申请人:王善芳。被申请人:严长俊。被申请人:徐先香。申请人王善芳与被申请人严长俊、徐先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先香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丰泰卡地亚湾2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担保人杨贤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安小区怡景园1号楼1-201室房屋一套,为申请人王善芳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先香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丰泰卡地亚湾2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4197343,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杨贤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安小区怡景园1号楼1-2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7376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