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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潍坊销售处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潍坊销售处,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潍坊销售处。负责人:孙恩茂,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习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潍坊销售处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