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闫粉让与刘洋、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粉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闫粉让,女,生于1963年8月12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7383332-X。负责人:史晓玲,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男,生于1986年9月7日。闫粉让与刘洋、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闫粉让依据(2016)陕03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粉让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118643.66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粉让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118643.66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