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陈旭兵与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28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兵,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兵,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黄家村三组28号。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333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兵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4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29484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2273.2元,停工留薪工资2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住院护理费9100元,医疗费28216.71元。因被告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陈旭兵遂于2016年3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受理并立(2016)粤0111执286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8208.2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件实际执得金额为211231.20元,其中包括应收执行费3023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旭兵另有一案件正在审理中,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案件的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某兵本案中的案款8500元。本院已于2016年7月11日将执行款中的199708.20元交付申请人陈旭兵并告知其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剩余8500元案款。经陈旭兵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讼结束后,本案恢复执行剩余未处理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彰审 判 员 项明阳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泽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