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健伟与康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健伟,康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2674号原告:邹健伟,男,1980年12月生。被告:康冬青,男,1968年11月生。原告邹健伟与被告康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8日,被告康冬青从原告邹健伟借款50万元,并当场立下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元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冬青欠原告邹健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1万元(含后期利息2.1万元),被告康冬青同意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每月10日前各支付原告4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10日前各支付原告5万元,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5.1万元;二、若被告康冬青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邹健伟可就全部未付款项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康冬青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逾期利息,被告已付的后期利息2.1万元可予以核减逾期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康冬青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凡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柯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