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占旭与杨凤元、杨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旭,杨凤元,杨保军,杨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105号申请人:王占旭。被申请人:杨凤元。被申请人:杨保军。被申请人:杨小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占旭与被申请人杨凤元、杨保军、杨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