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黄冬文与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文,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599号申请人黄冬文。委托代理人胡智林,律师。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法定代表人王齐胜。申请执行人黄冬文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本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毅坚申请执行娄底市娄星区茶元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