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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桂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桂进,黄翠,黄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被执行人邱桂进,男,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翠,女,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浣影,女,1980年6日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桂进、黄翠、黄浣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邱桂进、黄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邱桂进的座落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XX广场B座BXXX号商铺(房产证编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拟进行司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