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06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黑延平与被告延长县七里村行政村曹区自然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延长县七里村行政村曹区自然村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0621民初547号原告黑某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鸿鹏,系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县七里村行政村曹区自然村村民组。负责人曹某某,系延长县七里村行政村曹区自然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某与被告延长县七里村行政村曹区自然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某某承担25元。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