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9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亮红诉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红,霍桂红,续亚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683号原告郭亮红,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灵石县人,住本县。被告霍桂红,女,49岁,汉族,灵石县人,住本县。第三人续亚萍,女,38岁,汉族,灵石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亮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