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海强与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强,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207号原告刘海强,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5015X。法定代表人蔡启水,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强与被告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