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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海强与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强,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207号原告刘海强,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5015X。法定代表人蔡启水,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强与被告深圳市东方名人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