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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瑞海与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海,伍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6号原告:黄瑞海。被告:伍晓。原告黄瑞海与被告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瑞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海负担。审判员黄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