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瑞海与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海,伍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6号原告:黄瑞海。被告:伍晓。原告黄瑞海与被告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瑞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海负担。审判员黄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