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蔡国宇、李保献等与张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宇,李保献,张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676号原告:蔡国宇,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李保献,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张宏亮,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国宇、原告李保献与被告张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蔡国宇、原告李保献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宇、李保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宇、原告李保献撤回对被告张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蔡国宇、李保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坤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