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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芳,郑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49号原告:付利芳,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余坪街XXX号。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华,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富埸镇丰口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利芳与被告郑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利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