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