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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