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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434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忠凯,窦佩芬,元万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佩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万颖。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因与被上诉人元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长  杨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