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辉与许建生、王生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辉,许建生,王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辉,男,汉族,1989年9月出生,甘肃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许建生,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甘肃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生华,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甘肃高台县人,教师,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郭辉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15000元,逾期违约金7000元,案件诉讼费67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建生、王生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辉与被执行人许建生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许建生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玉雷审 判 员 赵 雄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