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民与路晓歌、刘艳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歌,刘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14号房6申请执行人刘民,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路晓歌,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艳春,女,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民与被执行人路晓歌、刘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