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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伦卫诉被告周世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伦卫,周世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228号原告郭伦卫,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被告周世茂,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西安市。原告郭伦卫诉被告周世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伦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伦卫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