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343号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春来。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春来、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和李某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我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女孩李心雨,××××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李心月。我们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李某辩称,:周某所述相识、结婚、生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明:周某和李某于××××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甲,××××年××月××日补办婚姻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双方生一女孩李某乙,现随李某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11月5日至-2016年8月12日,周某赴日本打工,后双方感情仍未有改善,周某遂具状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射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周某与李某系合法自主婚姻关系,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二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支撑完整家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能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