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264号原告:段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光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