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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游森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森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3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森林,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10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森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森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游森林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街道XX网吧内,趁被害人侯某某熟睡之机,将侯某某放于右侧裤包内的一部价值559元的黑色华为手机扒走。2016年8月8日5时许,被告人游森林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街道XX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机,盗走黄某放于电脑桌上的手机一部。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游森林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被告人游森林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游森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侯某某、黄某的陈述;盗窃手机现场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游森林盗窃的财物,依法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游森林将盗窃的一部价值559元的黑色华为手机退赔给被害人侯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