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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061号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静渊,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录,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