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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曹某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曹某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丙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