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波与彭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波,彭丹,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马波,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彭丹,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马莉(彭丹妻子),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波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万兴花园C区C组团(6幢15层1-15-2号)有住房一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丹、马莉在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万兴花园C区C组团(6幢15层1-15-2号)的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