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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远钦、苏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远钦,苏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165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全、许铭正,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远钦,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苏新华,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游远钦、苏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颖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