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亚与陈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陈小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615号原告:周亚男,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铨,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寿银萍,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瑛,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周亚男与被告陈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亚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周亚男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