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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亚与陈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陈小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615号原告:周亚男,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铨,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寿银萍,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瑛,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周亚男与被告陈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亚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周亚男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