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潘政珠,谢长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48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从犯、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0部、银行卡7张,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陈瑞琼(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