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莎惠、黄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莎惠,黄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莎惠,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图华,男,1976年9月5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莎惠与被执行人黄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图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莎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图华名下位于防城港市××城区群星大道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防港国用(2011)第B2011-0240号]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防城区字第D201130718),经查被执行人黄图华名下位于防城港市××城区群星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防城区字第D201130718)于2011年7月向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新城支行抵押贷款180万元,于2014年3月向李雪红抵押贷款50万元。该房屋属不宜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图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