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秀红、李玉娟、李春娟、李根良、李春良申请执行张张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红,李玉娟,李春娟,李根良,李春良,张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98号申请执行人邓秀红,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前宜安村*组。申请执行人李玉娟,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思补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贾曲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根良,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前宜安村*组。申请执行人李春良,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前宜安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分粮,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住蒲成县陈庄镇思补村*组。被执行人张峯,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思补村*组。邓秀红、李玉娟、李春娟、李根良、李春良申请执行张张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18223.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峯一次性给付上述申请人共17000元(含执行费150元),下余案款以上申请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