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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波与被告郭昱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波,郭昱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727号原告:李建波。被告:郭昱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陈瑞轩,经理。原告李建波与被告郭昱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建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建波承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