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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祥奎、栾春荣、李强、杜雅琪、王青云、赵俊英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祥奎,栾春荣,李强,杜雅琪,王青云,赵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祥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被执行人栾春荣,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被执行人李强,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被执行人杜雅琪,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被执行人王青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被执行人赵俊英,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祥奎、栾春荣、李强、杜雅琪、王青云、赵俊英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栾春荣、杜祥奎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6万元,共计25.6万元;案件受理费2570.00元,共计258570.00元。李强、杜雅琪、王青云、赵俊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栾春荣、杜祥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