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96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