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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学刚与许遵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刚,许遵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09号原告:于学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草桥镇。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遵甫,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新安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刚诉被告许遵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学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于学刚负担。审 判 长  阚宏波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王爱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