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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均跃与付魁、连云港灵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跃,付魁,连云港灵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98号原告王均跃,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魁,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被告连云港灵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78号千嘉中央杰座小区1号楼。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跃诉被告付魁、连云港灵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跃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均跃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周语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