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叶强申请执行岳明富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强,岳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强,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岳明富,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叶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明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岳明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明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强租赁款、违约金及利息38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2.50元,执行费486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岳明富的房屋予以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