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申请执行曾玉兰、刘品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曾玉兰,刘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沛。被执行人曾玉兰被执行人刘品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申请执行曾玉兰、刘品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玉兰、刘品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曾玉兰的川XXXX**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执行人曾玉兰的川XXXX**现代牌轮式挖掘机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