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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海林、魏变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海林,魏变娥,赵红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340号原告刘广东。被告赵海林。被告魏变娥。被告赵红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赵海林、魏变娥、赵红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以关键证据暂时无法调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12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贵平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