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海林、魏变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海林,魏变娥,赵红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340号原告刘广东。被告赵海林。被告魏变娥。被告赵红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赵海林、魏变娥、赵红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以关键证据暂时无法调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12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贵平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