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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光艳申请执行翁生俊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光艳,翁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申光艳,女,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加油站。被执行人翁生俊,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园则沟。申请执行人申光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申光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翁生俊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生活补助7175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976元。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光艳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62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