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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260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肖环仙、王志能、王志忠、王志燕与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环仙,王志能,王志忠,王志燕,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6**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肖环仙,女,1959年4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古木镇布都村民委不都新寨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志能,男,1980年12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古木镇布都村民委不都新寨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志忠,男,1982年10月19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古木镇布都村民委不都新寨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志燕,女,1978年10月17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地址文山市古木镇布都村民委不都新寨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文山市新平办事处里布嘎村。组织机构代码:05699XXXX。法定代表人邓汝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环仙、王志能、王志忠、王志燕与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在侦查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吴国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