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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超毅诉徐必文、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毅,徐必文,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063号原告陈超毅,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美新,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必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汤芹,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陈超毅诉被告徐必文、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毅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超毅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