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阮松河、陈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阮松河,陈艳芳,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23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南靖县。法定代表人:郑宇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华,女,系该行职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阮松河,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艳芳,女,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阮松河之妻。被告:阮世雄,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蔡丽凤,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阮世雄之妻。被告:XX安,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秋凤,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以下称:南靖邮储银行)与被告阮松河、陈艳芳、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华、被告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松河、陈艳芳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靖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阮松河、陈艳芳共同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南靖邮储银行为甲方,阮松河、陈艳芳、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为乙方,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成员共6人自愿遵守:“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8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24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5年8月24日,阮松河、陈艳芳(联保组成员),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向南靖邮储银行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借款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5年8月25日,阮松河、陈艳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上签名,南靖邮储银行即将款项存入阮松河的借款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南靖邮储银行多次催讨,阮松河、陈艳芳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另查明,阮松河与陈艳芳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阮松河、陈艳芳未作答辩。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承认南靖邮储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南靖邮储银行系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其与阮松河、陈艳芳、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阮松河、陈艳芳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形式、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阮世雄、陈艳芳未能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阮松河、陈艳芳在贷款期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也未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南靖邮储银行要求阮松河、陈艳芳归还尚欠借款本息,并由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阮松河、陈艳芳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阮松河、陈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阮松河、陈艳芳负担。阮世雄、蔡丽凤、XX安、张秋凤负连带缴交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